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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知识问答(二)
发布时间:2017-09-01来源: 收藏

  1、 问:新版《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什么样式的? 

    答:新版《不动产权证书》样式如下图所示  


 


 


 

    

  新版《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如下图所示 

    


 


 

    

  2、问:是否一定要换新证??? 

  答:不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坚持“不变不换”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3、问: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问:去哪里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5、问:原有的分散登记有什么不好? 

  答:由于各部门登记方法、技术规程等不一致,很容易导致各种不动产权利的重叠、漏登现象;由于不同部门管理和登记,容易导致农林用地、农牧用地以及林牧用地之间的权属界线不清、权利归属不明确,引发诸多矛盾和纠纷。分散登记直接导致资源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低,交易活动不安全,公民和社会组织行使物权不方便等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原有的不动产分散登记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管理和社会经济活动的需求。 

  6、问: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主要用于证明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没有的可以通过权籍调查、测绘取得;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7、问:在哪种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是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8、问: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9、问:不动产登记对房价有影响吗??? 

  答:没有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功能此前被解读为有“反腐”和“降房价”的功能。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功能和目的,在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不是为了反腐败和降房价。?? 

  10、问:小产权房为什么不能登记发证? 

  答:不动产登记是依法保护不动产所有人权利的法律行动,不可能登记任何不合法的东西。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因此,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物,是不能登记发证的。也就是说,小产权房其实是没有产权的房屋,不会被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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