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国土资源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政策;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以及年度用地计划;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全市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研究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交易(招标、拍卖)、作价出资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白城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查报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地质资源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查申报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保护地质环境;审查申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负责矿泉水、地热水探矿权、采矿权授予和转让,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的征收。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