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办法
一、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政策;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以及年度用地计划;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3、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4、拟定全市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5、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6、研究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交易(招标、拍卖)、作价出资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7、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白城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8、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查报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地质资源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查申报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9、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保护地质环境;审查申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10、负责矿泉水、地热水探矿权、采矿权授予和转让,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的征收。
11、组织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办事依据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国务院最新老虎机_海盗老虎机【游戏平台】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白城市人民政府最新老虎机_海盗老虎机【游戏平台】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规定》(白政发[1998]22号)、《洮南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洮政发[2002]64号)、《洮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工作方案》(洮政发[2002]32号)。
三、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会审制度》、《洮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回检查制度》、《洮南市国土资源局“四制”服务承诺制度》、《工作人员持证(行政执法证、收费员证)上岗制度》。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种类
|
收费依据
|
收费对象
|
收费标准
|
土地管理费
|
吉省价房涉字
[1997] 3号
吉发政收管联字
[2008]450号
吉省价收联字
[2009]80号
|
单位、个人(城镇规划区内含控制区、工矿区)
|
①国家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8元。
②临时用地每平方米0.9元。
③居民自建住宅每平方米0.9元。
|
农村集体土地
|
其他非农建设用地(含采挖和临时用地)每平方米0.54元
|
||
国有土地出让金(年租金),共分四级地
|
吉政[1996]20号
吉土字[2000]8号
|
单位、个人
|
城区四个级别国有土地出让金(年租金)标准以洮政发[2010]2号、洮政发[2010]10号文件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参照,具体标准经宗地标定地价评估后确定。
|
土地登记费
|
国土籍字[1990]93号文件、吉省价房涉字[1997] 3号文件
|
单位、个人
|
①初始登记
个人每宗地13―30元
企事业单位每宗地200元―4万元
②变更登记每平方米0.50元
|
罚没款
|
土地管理法
|
单位、个人
|
1――30元/平方米
|
采矿权
价款
|
吉国土资发[2009]25号
|
采矿权人
|
具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
|
矿产资源
补偿费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
|
采矿权人
|
煤/粘土 销售额1% 铜2%
砂/石 销售额2%
|
采矿权 登记费
|
吉地矿管字[1987]第16号
|
采矿权人
|
200――500元
|
采矿权
使用费
|
吉财综字[1999]第799号文件
|
采矿权人
|
每平方公里1000元
不足1平方公里500元
|
五、办事纪律、监督办法
工作人员的态度不得生、冷、硬、横,不得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并实行内、外部同时监督的办法,内部确定专门的稽查人员、局领导不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外部聘请社会监督员进行监督,并及时反馈信息。通过内部和外部监督,对工作中出现的批人情地、收人情费、办人情案的工作人员,要调离原岗位待岗反省,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举报电话:6325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