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洮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洮南国测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设立合同书》规定,你单位于2010年8月28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违反以上法律法规及合同书规定。现收回原洮南国测新能源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总面积39238.00平方米。其四至范围是:东至聚缘街、南至兴业路、西至空地、北至八五九库。
自本公告收到之日起,上述范围内土地权利人不得再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租赁。上述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权利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如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按本公告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合同编号:GO2090)、建设用地批准书([2011]洮建字第005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