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洮南市人民政府批准,现收回以下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016]16号地块位于洮南市广昌路南侧,土地总面积19722.00平方米。其四至范围是:东至居民区、南至荣福路、西至清泉街、北至广昌路。其详细征收范围以城乡住建规划部门划定的规划红线为准。以上范围内土地的相关权利人,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涉及房屋征收的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执行,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的待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到位后,由房屋征收拆迁部门负责收回原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凭收回的土地使用证到洮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原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自本公告收到之日起,上述范围内土地权利人不得再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租赁。上述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权利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如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办理的按本公告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