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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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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4-01 17:0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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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政策;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以及年度用地计划;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全市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研究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交易(招标、拍卖)、作价出资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白城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查报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地质资源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查申报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保护地质环境;审查申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负责矿泉水、地热水探矿权、采矿权授予和转让,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的征收。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和财务审计科牌子)。
    协调处理机关政务、事务;负责全局性会议的组织和公文管理、文件的起草和审核以及档案、文印等工作;负责全局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党总支的日常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国家、省、市拨给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全局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负责全局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规划利用耕地保护科。
    拟定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指导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组织研究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拟定全市土地供应政策;指导和审核全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拟定并执行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农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未利用土
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规定;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三)地籍管理科。
    拟定全市地籍管理办法以及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实施全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四)法规监察科。
    组织起草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规章;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及应诉事宜;组织对全市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土地执法监察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有关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调处土地权属纠纷;代表市政府负责土地违法案件的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五)矿产资源管理科。
    拟定并实施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政策;拟定矿产资源规划;依法调处采矿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审核国家、省、市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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