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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政府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

发改局

1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吉林省人民政府最新老虎机_海盗老虎机【游戏平台】印发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7〕20号第二十三条:省以下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省级核准的项目,视具体项目按《核准目录》可以分别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分别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直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省直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省级核准的项目,直接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省级核准项目中的重特大项目,须由核准机关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核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市(州)、县(市)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向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或由申请人自行实施

2

其他行政职权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建议书编制

吉林省人民政府最新老虎机_海盗老虎机【游戏平台】印发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3〕2号第三章十一条:具有与项目规模、性质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吉林省人民政府最新老虎机_海盗老虎机【游戏平台】印发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3〕2号第三章十二条:具有与项目规模、性质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吉林省人民政府最新老虎机_海盗老虎机【游戏平台】印发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3〕2号第三章十三条: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和图纸。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2

住建局

3

其他行政职权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3〕13号)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吉建设201519号)第一章第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即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进行的审查。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审图机构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2

住建局 (人防办)

4

行政许可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地下室施工图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设计机构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3〕13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3.《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规定》(吉防办发〔2013〕135号)第三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实行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4.吉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吉防办发〔2013〕103号)第十四条: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防护设计审查和审批制度。结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必须经过防护设计施工图审查。防护设计施工图审查包括技术性审查和政策性审查。技术性审查由省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政策性审查由城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部门承担。技术性和政策性审查都合格的项目,城市人防主管部门签发施工图防护设计审查批准文件,不合格的项目退回重新设计报审。

审图机构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2

住建局 (人防办)

5

行政许可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防需要的审批

兼顾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设计机构

兼顾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3〕13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3.《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规定》(吉防办发〔2013〕135号)第三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实行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4.吉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吉防办发〔2013〕103号)第十四条: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防护设计审查和审批制度。结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必须经过防护设计施工图审查。防护设计施工图审查包括技术性审查和政策性审查。技术性审查由省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政策性审查由城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部门承担。技术性和政策性审查都合格的项目,城市人防主管部门签发施工图防护设计审查批准文件,不合格的项目退回重新设计报审。

审图机构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2

住建局 (人防办)

6

行政许可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1.《最新老虎机_海盗老虎机【游戏平台】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一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少于国家规定面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建。4.吉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吉防办发〔2013〕103号)第十八条:竣工防护质量认可程序。申请与受理,结建人防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施工、防护设备安装、设计、监理单位自验合格,人防工程专业检测机构质量检测合格,并按规定设置了人防工程标志牌、指示牌,建设单位应向城市人防主管部门申请防护质量专项验收,并需提交下列资料:1.结建人防工程防护质量专项验收申请表;2.人防工程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报告;3.结建人防工程竣工图;4.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方案;5.结建人防工程设计变更报告;6.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测绘机构

2

住建局 (人防办)

6

行政许可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1.《最新老虎机_海盗老虎机【游戏平台】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按本规定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3.《国家人防办最新老虎机_海盗老虎机【游戏平台】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检测(验)。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4.吉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吉防办发〔2013〕103号)第十八条:竣工防护质量认可程序。申请与受理,结建人防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施工、防护设备安装、设计、监理单位自验合格,人防工程专业检测机构质量检测合格,并按规定设置了人防工程标志牌、指示牌,建设单位应向城市人防主管部门申请防护质量专项验收,并需提交下列资料:(1)结建人防工程防护质量专项验收申请表;(2)人防工程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报告;(3)结建人防工程竣工图;(4)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方案;(5)结建人防工程设计变更报告;(6)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检测机构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2

住建局

7

其他行政职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8

其他行政职权

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工程招标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

9

其他行政职权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第四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3

卫健局

10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建筑平面设计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资产评估报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

11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新发

2、延续

公共场所建筑平面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80号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公共场所建筑位置图

公共场所空气质量检测报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3

卫健局

12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

1、新发
2、校验

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个人剂量监测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职业危害健康监护

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3

卫健局

13

行政许可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新发

水质监测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为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延续

水质监测报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最新老虎机_海盗老虎机【游戏平台】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第二十一条: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的,应当由批件上注明的申请单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申请延续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完成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并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申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一)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规定或提交虚假材料的;(二)生产能力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三)产品型号、材料及配方、构造、工艺、技术参数等与原批准产品不一致的;(四)产品检验不合格的。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4

民政局

14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验资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会计事务所

15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验资证明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会计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4

民政局

16

行政许可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审计报告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59号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三)理事会最新老虎机_海盗老虎机【游戏平台】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会计事务所

17

其他行政职权

社会团体年检

社会团体年检

审计报告

《吉林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吉民社发〔19997号)社团年检的程序是:(一)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有关年检公告或通知;(二)社团在规定时限内实施自检,填写《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三)由会计师务所对社会团体财务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团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依据规定做出的处罚;(四)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对部分社会闭体的抽查;(五)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有关材料;(六)登记符理机关做出年检结论。

会计事务所

18

其他行政职权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三)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会计事务所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5

住房公积金

19

其他行政职权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贷款

二手房房屋抵押评估报告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住建部第1717号第四条:对于借款申请人拟提供抵押担保的。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查:对于需要以评估方式确定抵押物价值的,抵押物价值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并应出具符合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要求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6

统战部

20

行政许可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查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发〔201811号)第二十一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有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

行政许可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批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发〔201811号)第二十一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有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7

交通局

21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22

行政许可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23

行政许可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24

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25

行政许可

车辆运营证核发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26

行政确认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7

交通局

27

行政其他权利

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

1.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2.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1997)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8

自然资源局

28

行政许可

临时用地审批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图件

《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主席令第28号)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部令第69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测绘单位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1.《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3.《最新老虎机_海盗老虎机【游戏平台】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4月国土资发〔2007〕81号)全文。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8

自然资源局

29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规划调整修改方案

1. 《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主席令第28号)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主席令第28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6年修正)第九条: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三)属于《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主席令第2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第十一条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8

自然资源局

29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节地评价报告

1.《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主席令第28号)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主席令第28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6年修正)第九条: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三)属于《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主席令第2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第十一条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8

自然资源局

29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图件

1.《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主席令第28号)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测绘单位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8

自然资源局

29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图件

1.《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主席令第28号)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测绘单位

自然资源局

29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吉林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会常务会公告第51号)第二十四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测绘单位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8

自然资源局

30

行政许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

文本、图件和数据库

《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主席令第28号)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八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规划编制单位

31

行政征收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图件

《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主席令第28号)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测绘单位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8

自然资源局

32

行政许可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

土地价格评估

《国家土地管理局最新老虎机_海盗老虎机【游戏平台】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国土籍字1995190)三项,《国家土地管理局最新老虎机_海盗老虎机【游戏平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籍字19972)第二项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最新老虎机_海盗老虎机【游戏平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

具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

行政许可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

土地勘测定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最新老虎机_海盗老虎机【游戏平台】房屋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

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

33

行政许可

采矿权登记审批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最新老虎机_海盗老虎机【游戏平台】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第二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行政许可

采矿权登记审批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行政许可

采矿权登记审批

开发利用方案

《国土资源部最新老虎机_海盗老虎机【游戏平台】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二项第八款:采矿权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登记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行政许可

采矿权登记审批

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国务院最新老虎机_海盗老虎机【游戏平台】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34

行政其他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审查备案

矿山储量年报报告

《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吉国土资规〔2017〕8号)第五条: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年度内有开采活动的,应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并编制矿山储量年报。第七条:矿山企业没有储量动态监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储量动态监测工作。

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8

自然资源局

35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选址论证报告、现状地形图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42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选址意见书:(一)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情况说明、现状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需要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申请单位委托有资质编制单位

36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日照分析,交通影响分析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49条:在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2015146号)43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六)竖向规划设计。(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申请单位委托有资质编制单位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8

 

自然资源局

37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定位验线核准

放线测绘报告;验线测绘报告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39条: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实地放线、出具真实测量报告以及附图。定位、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定位、放线测量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现场核验放线情况。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38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竣工测绘报告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40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竣工测绘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认可文件,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登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利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未经规划许可、验收擅自改建、扩建的,不得办理房屋登记。

申请单位委托有资质编制单位

39

行政许可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第592号)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8

自然资源局

40

行政许可

土地整治项目审批

土地整治项目可研报告、规划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吉土整发〔2012〕1号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队正在项目是指在吉林省境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实施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建设和一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土地整治项目,其中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使用其他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符合相关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8

自然资源局

41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测量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四十五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具有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

42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土地估价报告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土资厅发〔201512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测绘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8

 

自然资源局

43

行政许可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土地估价报告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土资厅发〔201512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测绘机构

44

行政许可

签订土地使用租赁合同

土地估价报告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土资厅发〔201512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测绘机构

45

行政许可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审批

土地估价报告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土资厅发〔201512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测绘机构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8

自然资源局

46

行政许可

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本人申请续期

土地估价报告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土资厅发〔201512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测绘机构

47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勘测定界技术图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部令第3号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测绘机构

48

行政许可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勘测定界技术图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部令第3号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测绘机构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8

自然资源局

49

行政许可

签订土地使用租赁合同

勘测定界技术图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部令第3号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测绘机构

50

行政许可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审批

勘测定界技术图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部令第3号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测绘机构

51

行政许可

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本人申请续期

勘测定界技术图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部令第3号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测绘机构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8

自然资源局

 

52

行政许可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勘测定界技术图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部令第3号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测绘机构

53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审核

勘测定界技术图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部令第3号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测绘机构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9

市监局

54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新申请

考试合格证明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3)第二十一条: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考试机构按照合格人员委托,在考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也可以由本人凭考试合格证明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

国家、省、市具有特种设备相应资质的考试机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复审

考试合格证明(只适用于焊接项目复审)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Z6002-2010)第26条:申请复审时,持证焊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Z6002-2010)第4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焊工考试机构及其承担的考试类别、项目范围。

国家、省、市具有特种设备相应资质的考试机构

55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单位)办理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3.4.1.2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国家、省、市具有特种设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单位变更按(单位)办理

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3.8.3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3.43.5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国家、省、市具有特种设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9

市监局

55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检验报告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3.8.5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使用单位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国家、省、市具有特种设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变更

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3.8.2.2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本规则3.4.3.5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国家、省、市具有特种设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9

市监局

55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改造变更

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3.8.1改造变更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国家、省、市具有特种设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9

市监局

55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变更

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3.8.2.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国家、省、市具有特种设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单位变更按台(套)办理

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3.8.3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3.4.3.5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国家、省、市具有特种设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台(套)办理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3.4.1.1按台(套)办理4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国家、省、市具有特种设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0

水利局

56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57

行政许可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新老虎机_海盗老虎机【游戏平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规定》修改)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0

水利局

57

行政许可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蓄滞洪区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新老虎机_海盗老虎机【游戏平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规定》修改)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谁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二十七条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58

行政许可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十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0

水利局

59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60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可研报告或设计报告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号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61

行政许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9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62

行政许可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初步设计报告(或者实施方案)编制

《国务院最新老虎机_海盗老虎机【游戏平台】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0

水利局

63

行政许可

河道内临时筑坝的批准

河道内临时筑坝的批准

可研报告或设计报告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1992年11月7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为紧急抗旱必须在河道内临时筑坝时,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抗旱过后,由原筑坝单位及时拆除。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64

行政许可

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

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

编制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报告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7号)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

65

其他行政职权

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初步设计变更报告编制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二十八条;2.《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93号)第十五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66

其他行政职权

农村水利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

农村水利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

初步设计报告(或者实施方案)编制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2014修正第二十四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1

白城市生态环境洮南市分局

67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2

应急局

68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3

公安局

69

行政许可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检测报告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车辆检测单位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4

教育局

70

行政许可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的设立审批

验资报告(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

行政许可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的终止审批

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会计师事务所

行政许可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的举办者变更审批

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会计师事务所

行政许可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年检审批

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三十九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会计师事务所

71

行政许可

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审批

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会计师事务所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4

教育局

71

行政许可

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民办学校的终止审批

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会计师事务所

行政许可

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审批

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会计师事务所

行政许可

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民办学校的年检审批

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三十九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会计师事务所

行政许可

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审批(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终止审批(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审批(非学历教育)

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会计师事务所

行政许可

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民办学校的年检审批(非学历教育)

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三十九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会计师事务所

 

 

 

 

 

 

 

 

 

部门

序号

部门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5

商务局

72

行政许可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新办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额),须提交核发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公证机构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变更资金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变更名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变更法人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变更地址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销

友情链接 中国政府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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