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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防止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洮南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洮南市区第一水源地。
第四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和安全。
第八条 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为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第九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最新老虎机_海盗老虎机【游戏平台】洮南市城区地下水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吉政函[2017]79号)划定。
具体划分为:洮南市城区地下水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0.0339平方公里,由12口地下水源井划定而组成。只设一级保护区,不设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以各水源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为一级保护区。
第十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已有的污水排放口必须依法限期拆除;
(三)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它废弃物;
(四)禁止修建墓地;
(五)禁止从事畜禽养殖;
(六)禁止从事不利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活动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环保局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水源保护区划分、环境监管与污染防治、水质监测监管,并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合理配置水资源,在确保饮用水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
(三)市住建局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主管部门,主管市自来水公司,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的具体编制、修订、演练,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及饮用水源井建设、设置围栏、界桩、标志牌及保护区内植树。负责市规划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四)市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态公益林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五)市农业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监管工作。
(六)市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七)市卫计局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积极救治因水源污染引起的各类疾病。
(八)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对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水源地设施破坏等行为的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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