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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洮南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拟决定对育英花园二期地块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育英花园二期地块征收范围
东至原刑警队西大墙,南至育英路,西至府城街,北至双河路。
三、征收主体:洮南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洮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后,以另行通知的规定时间为准。
八、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九、产权调换地点、户型、公示价格及分配方式
(一)产权调换地点:建设花园小区、民强花园小区、富文花园小区、湖畔花园小区、育英花园小区。
(二)户型及公示价格:详见公示内容(楼房面积以实测为准)
(三)分配方式:同一天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为同一个序号,同一天搬家交房的为同一个序号,征收补偿实施单位要对序号予以公示。
被征收人按签订协议序号与搬家交房序号之和由小到大的顺序在协议签订所对应的户型中选择楼层、房号,选择同一户型序号相同的,采取抽签方式分配。
十、补偿标准
(一)产权调换
在公示的现有楼房或在建楼房中自愿选择相应户型,并按公示价格结算楼房差价款。
1.住宅房屋
征收非临街住宅房屋,按房屋登记面积“征一还一”补偿住宅楼房。
征收临街住宅房屋,选择住宅楼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在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基础上:坐落在主干道的,砖混结构无偿增加30%的建筑面积,砖瓦结构无偿增加25%的建筑面积,其他结构无偿增加20%的建筑面积;坐落在次干道的,砖混结构无偿增加25%的建筑面积,砖瓦结构无偿增加20%的建筑面积,其他结构无偿增加15%的建筑面积。
2.非住宅房屋
征收临街非住宅房屋,按房屋登记面积“征一还一” 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选择调换住宅楼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登记面积增加50%予以补偿。
征收非临街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征收时正在营业,依法纳税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和补偿,并享受本方案相关政策。
3.被征收人的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享受原被征收房屋登记面积20%奖励。
十一、搬迁补偿费
搬迁费(私房按产权证、公房按租赁使用证计算),住宅每户一次性发放1000元,非住宅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计算发放。
十二、临时过渡费
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临时过渡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每户(一证一户)每月按200元标准补偿,过渡期为18个月,超出过渡期按每户每月400元标准补偿。
十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按月计算向被征收人给付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评估价格)1%的补偿费。因征收人的责任造成过渡期超过18个月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给付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评估价格)1.5%的补偿费。
十四、奖励政策
1.住宅房屋
经依法登记的住宅房屋,自规定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3日内(含3日)签订协议并交付房屋的,按原房屋登记面积20%给予奖励,不兼得《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奖励政策。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在奖励面积和享受奖励资金折抵补偿面积相加后仍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自规定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3日内(含3日)搬迁的,每户奖励人民币10000元;第4-5日内(含5日)搬迁的,每户奖励人民币7000元;第6-7日内(含7日)搬迁的,每户奖励5000元;超出规定奖励时限的,不予奖励。一个房屋产权证为一户。
2.临街非住宅
临街非住宅回迁住宅的自规定签订回迁协议之日起3日内(含3日)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8%的奖励;第4-5日内(含5日)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5%的奖励;第6-7日内(含7日)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3%的奖励。临街非住宅产权调换临街非住宅的自规定签订回迁协议之日起7日内(含7日)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8%的奖励。
3.超出规定奖励时限的,不予奖励。
十五、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进行分户、办理营业执照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二)无房屋产权证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管、住建等部门认定处理。
(三)房屋经依法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占用或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出让权的,按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或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予补偿。
(四)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征收补偿决定依法作出并送达被征收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以《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七)本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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